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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82664号“五十三酱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3:5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65号
申请人:熊卫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2664号“五十三酱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特殊含义,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照片、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组合商标,酒精度数通常是指白酒等酒饮品中酒精的含量,53度是白酒常见的类型,同时,白酒按其香型特点分为酱香型、清香型、浓香型等类型,申请商标中“五十三”、“酱”字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类型、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五十三酱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