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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343026A号“猪腰世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0:47: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0544号重审第000000054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猪腰世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协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蒙婷婷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达信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0544号《猪腰世家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7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商号,其本身应为合法取得且不存在严重权利瑕疵。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使用“猪腰世家”字号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系侵害被申请人蒙婷婷、猪腰一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申请人已被判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猪腰世家”字号,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亦据此进行了变更。故申请人之前的“猪腰世家”字号已不再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字号权,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猪腰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