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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93121号“亮一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0:56: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355号
申请人:郑州盛世乐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93121号“亮一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为申请人企业经营理念的延伸,有着合理的来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经申请了系列相同或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有着自身独特的含义,完全可以起到区别的作用,并未缺乏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经营推广已经使得“亮一手”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申请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亮一手”,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亮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