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852124号“佳瑞医卫 JIA RUI MED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0:55: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945号
申请人:宜昌佳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2124号“佳瑞医卫 JIA RUI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06836号“佳瑞农业 JIA RUI”商标、第61498852号“瑞佳”商标、第8326315号“瑞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7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 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文本的出版;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片制作;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文本的出版;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片制作;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佳瑞医卫 JIA RUI MED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