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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21245号“易享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1:1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20号
申请人:易享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1245号“易享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域名证书、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易享电”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能源分配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易享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