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764513号“DANONIN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1:14:28关于国际注册第764513号“DANONIN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3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COMPAGNIE GERVAIS DANONE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百粹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64513号“DANONI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25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25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申请人产品官网简介;
2、相关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专用权至2031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火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火腿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在案证据1申请人产品官网简介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相关媒体报道中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核定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火腿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