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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86444号“菌子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2:22: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021号
申请人:师宗县国投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毕彦龙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8686444号“菌子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菌子山”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所在地著名风景区,具有具体的指向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超出实际经营范围,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诸多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未查询到以毕彦龙为经营者的个体经营户信息,因此,申请人可以合理怀疑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使用的个体经营执照涉嫌伪造、变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百度搜索“菌子山风景区”页面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3、曲计社会[2002]16号文件;4、南丹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材料、宣传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注册,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食用油”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菌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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