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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6039号“linkm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2:22:53关于国际注册第1606039号“linkm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620号
申请人:ILSANGGAMDONG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6039号“linkm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7257、39070650、12311130、116839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以书籍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玩具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服务。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以书籍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玩具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对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提供就业信息;临时人员的安置;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广告和商业信息服务;在线订购服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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