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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26104号“嗨二家HAIER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2:26: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545号
申请人:江阴海一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金石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4726104号“嗨二家HAIER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海澜集团关联企业,“海一家”是国内著名企业海澜集团旗下自营的精品超市。“海一家HIEIIKA”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702751号“海一家HIEI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04537号“海一家HIEI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82982号“海一家HIEI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922758号“海一家HIEI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41241号“海E家HIEI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及股东公司企业信息;
3、申请人年度报告;
4、商标授权书;
5、超市照片、网站信息;
6、经销、联营合同、销售发票;
7、广告合同、发票;
8、相关媒体报道;
9、品牌推广信息;
10、《历版辞海》检索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长期广泛地宣传使用争议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该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2817号《第44726104号“嗨二家HAIERJ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21年10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蜂蜜、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嗨二家HAIER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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