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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72665号“青橙 Green Oran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4:19关于第7072665号“青橙 Green Orang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青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赞赏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72665号“青橙 Green O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00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青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夏令营照片、宣传介绍页、门店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原第707266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增加了发票及现场拍摄的视频证据。在开具的发票中因为申请人商标为服务类的商标,申请人不可能在开票的时候特地强调该服务的商标名字,但申请人公司名称与商标文字一致,则发票可以明确表示申请人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所使用的商标为复审商标,发票明细是培训服务的发票,可以作为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现场视频用以证明在实际门店的使用,并接受相关人员到店核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和电子版形式):1、多份浙江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门店门头、门店内部照片;3、以“杭州青橙英语”为关键词的百度检索结果截图;4、商标使用品牌宣传册页、听写簿及信纸;5、2020年欧洲珍宝主题活动的宣传册;6、2019年青橙英语组织的学生参加英国的夏令营活动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1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节目制作;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有多份开票时间在指定期间,申请人为销售方,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 培训费”或“非学历教育服务 培训费”的发票,虽然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但在开具提供服务的相关发票时不在服务名称项目显示商标的做法符合商业惯例。且在复审商标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名下仅此一枚商标,可以认定证据发票系唯一指向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结合申请人门店照片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教育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节目制作;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且申请人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青橙 Green Orang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