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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83786号“好又多世纪广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5: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40号
申请人:湖北发到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83786号“好又多世纪广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4867号“好又多HAOYOU DUOCHAO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86621号“好又多饼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924197号“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664569号“好又多生活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600590号“拼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783092号“好又多NTH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192538号“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317167号“好又多实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3247969号“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605437号“好佑多HAOYOU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171021号“好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3983965号“好又多生活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4294104号“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3298610号“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3298594号“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至八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在广告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八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九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四在广告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五在广告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十二、十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十四、十五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好又多世纪广场”,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好又多”、引证商标二“好又多饼业”、引证商标四“好又多生活超市”、引证商标十中的文字“好佑多”、引证商标十一“好柚多”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十、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六、七、十二、十三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二、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好又多世纪广场 商标 湖北发到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