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822715号“航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5: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925号
申请人:苏柯淇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浙江航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52822715号“航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航箭” 是航空火箭的简称,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对应的是用于航空火箭的机械产品,从而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在第7类雕刻机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案外第三人重庆航箭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52822715号“航箭”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重庆航箭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是由重庆航箭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所生产从而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损害广大公众的相关权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是对重庆航箭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品牌的恶意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2022年9月21日,我局对上述无效宣告理由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了商评字[2022]第300001号《关于第52822715号“航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我局认为,
1、我局在商评字[2022]第30000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已针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了审理。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本案中我局对上述请求不再予以评述。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