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08330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7:18关于国际注册第108330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48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金涛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83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15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3月10日至2022年03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属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委派专人到各地实地调查走访,在相关市场上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商业中真实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授权厂商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6类金属锁等锁具商品上,进行了大量、持续的真实且有效的商标性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判决、决定及裁定;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01号(科学技术类108号)提案答复的函等。
我局将答辩材料和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行制作的证据,不具客观性,且大部分证据为2016年、2017年、2018年的证据,不是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在没有销售协议、发票等证据的佐证下,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2011年06月06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锁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06月06日。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海关工作人员使用匹配钥匙开启带授权商标的行李箱的图片及视频;2、“旅安认证”锁具产品的独特功能运作模式示意图、介绍视频、截图;3、被申请人安全系统覆盖的各国安检机构列表;4、民航、旅游部门等政府机关及行业组织建议消费者选用被申请人品牌安全锁存证;5、被申请人部分授权生产商出具的《声明书》;6、2012年-2018年财务报表及其翻译件;7、有关宣传报道、推广活动、产品网页、市场调查、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账号的公证书;8、淘宝、京东电商平台中消费者对标有“红钻图形”商标锁具产品的评论页面;9、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申请人及其授权商在箱包专业杂志刊登的广告;10、参展材料;11、在先判决书、裁定;12、被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13、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14、其他相关证据。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9显示,2020年5月,《中国箱包》杂志上刊登了东莞市永力强箱包锁件制品有限公司、长兴西川锁业有限公司等生产的含复审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证据5显示,东莞市永力强箱包锁件制品有限公司、长兴西川锁业有限公司均为被申请人的授权生产商,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