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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716614号“QQPE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8: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9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纤芊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伍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31716614号“QQPE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QQ”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的即时通讯工具名称,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01171号“QQ及图”商标、第4764523号“QQ及图”商标、第4665683号“QQ宠物”等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第3508823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达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四、被申请人注册了多件包含“QQ”的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如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申请人及QQ产品的介绍;
2、申请人2015-2020年企业年报节选、2015-2021年BRANDZ排名的报道;
3、关于QQ上榜《汇桔网.2019胡润品牌榜》的报道;
4、关于QQ上榜2020全球最有价值的100大科技品牌的报道;
5、关于QQ为驰名商标的(2006)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16号判决;
6、认定QQ商标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字[2009]第14号行政批复;
7、认定QQ商标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在先评审/异议决定;
8、QQ品牌及产品所获奖项照片;
9、申请人2016-2020年公开披露的年报节选、国内报纸媒体对QQ的部分报道;
10、国内期刊发表的2005-2020年间以腾讯QQ为研究对象的文章;
11、以QQ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
12、被申请人名下“QQDOG”商标被认定与申请人的QQ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在先案例;
13、申请人QQ商标获得保护的在先案例;
14、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记录;
15、相关商标的在先判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立构思而来,没有攀附他人商标商誉和囤积抢注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且申请人所述其它案件与本案案情不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所获荣誉;部分销售发票;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参加大型展览会的记录;产品及外包装照片、广告宣传等材料。
申请人质证时重申了申请时的主要理由,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6、百度百科对申请人“QQ宠物的相关介绍”;
17、其它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书;
18、关于申请人的“QQfamily”与全棉时代推出联名帆布袋的网页。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背包;皮制系带;皮绳;皮线”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均已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的核定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的皮革、书包等,引证商标二的核定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等。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现均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第1801171号“QQ及图”商标、第4764523号“QQ及图”商标、第4665683号“QQ宠物”商标相比较,均含有字母“QQ”,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全部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的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前述三件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又鉴于第1801171号“QQ及图”商标、第4764523号“QQ及图”商标、第4665683号“QQ宠物”商标在本案中已具备充分的代表性,故我局对申请人引证的其它商标不再作逐一评述;另结合双方商标注册情况,本案亦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QQPETS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