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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77780号“小诗琪尼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8: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25号
申请人:郑传捷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敬阳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51177780号“小诗琪尼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042595号“小尼力”商标、第38042956号“尼力”商标、第46989473号“尼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和品牌形象,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以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2、淘宝网截图;
3、申请人简介;
4、申请人公证书;
5、淘宝网店经营证明;
6、申请人淘宝店销售截图、行业排名、获奖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装裤、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装裤、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