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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36284号“卡诺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8: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53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其葵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9036284号“卡诺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4041157号和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639209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侵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相关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宣传报道及销售证明资料、获得荣誉、审计报告、纳税证明、行业协会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饮用器皿、晾衣架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六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上。
3.我局曾于商评字[2014]第7122号重审第856号《关于第7321005号"好太太"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121405号《关于第18236794号“照家好太太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案件中确认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晾衣架等全部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酒具、晾衣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卡诺太太 商标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