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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65569号“博大维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0: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36号
申请人:锦州环太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5569号“博大维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7711号“博凯维康 BIOC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30784号“博大永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2月27日止,期满未续展失效已满一年,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休养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博大维康”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博凯维康”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博大维康 商标 锦州环太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