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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18418号“IN.PA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2:16关于国际注册第1018418号“IN.PAC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7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INVATEC TECHNOLOGY CENTER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18418号“IN.PAC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582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导管、假肢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美敦力公司收购申请人的报道、美敦力公司介绍、登记证、营业执照;
2、美敦力大中华区企业年报、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IN.PACT”产品手册;
4、“IN.PACT Global”、“IN.PACT SFA”研究报告、关于上述报告的媒体报道资料、学术年会报道;
5、“IN.PACT”导管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信息;
6、展会照片、产品包装;
7、“IN.PACT”导管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经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期自2009年6月19日始,经续展至2029年6月19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导管、矫形用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IN.PACT Global”、“IN.PACT SFA”研究报告及关于上述报告的相关报道资料、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信息(证据4)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药物涂层球囊产品上进行了宣传、研究等商业行为,且相关报道上体现有“IN.PACT”商标字样;加之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发票等(证据3、6、7)加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药物涂层球囊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药物涂层球囊商品属于“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导管;用于治疗阻塞性冠状动脉疾病(血管支架,即置于动脉内的)和周边阻塞性疾病(周边支架)的内假器(永久性金属网和管装置)”商品,“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导管;用于治疗阻塞性冠状动脉疾病(血管支架,即置于动脉内的)和周边阻塞性疾病(周边支架)的内假器(永久性金属网和管装置)”商品与“假肢;假眼和假牙”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导管;用于治疗阻塞性冠状动脉疾病(血管支架,即置于动脉内的)和周边阻塞性疾病(周边支架)的内假器(永久性金属网和管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导管;用于治疗阻塞性冠状动脉疾病(血管支架,即置于动脉内的)和周边阻塞性疾病(周边支架)的内假器(永久性金属网和管装置)”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宋岳茹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