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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8251号“HX SCMH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2:43关于第67778251号“HX SCMH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66号
申请人:叶茹海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标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8251号“HX SCMH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01810号“图形”商标、第51832234号“图形”商标、第46861280号“HX”商标、第46949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对应的实际含义不同,在音、意、形上存在十分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HX SCMHX及图 商标 叶茹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