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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9278号“ARRAY TECHNOLOG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4:0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9278号“ARRAY
TECHNOLOG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036号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9278号“ARRAY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2668号“ArrayNetworks”商标、第36640453号“华耀 ARRAY NETWORKS及图”商标、第3210117号“ARRAY”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26648号“array及图”商标、第29985909号“Array NETWORKS及图”商标、第48188117号“ARRAY”商标、第36031717号“ARAY”商标、第3210115号“ARRAY”商标、第3210113号“ARRAY”商标、第29980534号“Array NET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六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至十处于撤三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和第36、37、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典解释、引证商标信息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八、九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不间断电源;电池;蓄电池;稳压电源;逆变器(电);电源开关;低压电源;插线板;多头插线板;电源插座;配电箱(电);蓄电池箱;电池箱;变频器;电池充电器;电开关;电池开关(电);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配电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六现为在“不间断电源;电池;蓄电池;稳压电源;逆变器(电);电源开关;低压电源;插线板;多头插线板;电源插座;配电箱(电);蓄电池箱;电池箱;变频器;电池充电器;电开关;电池开关(电);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配电设备”商品上有效申请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因撤销复审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技术研究;工程;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九现为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升级;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ARRAY TECHNOLOGIES”,与引证商标二重要识别文字“ARRAY”、引证商标三、六“ARRAY”、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array”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控制太阳跟踪器的移动和定位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用于控制、调节和监控光伏模块和太阳跟踪器的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配电箱(电)”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 “逆变器(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相区分。因引证商标六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ARRAY TECHNOLOGIES”,与引证商标七“ARAY”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根据服务协议为商品(即太阳跟踪系统)提供延长保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ARRAY TECHNOLOGIES”,与引证商标八“ARRAY”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跟踪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太阳跟踪系统安装结构的施工”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八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ARRAY TECHNOLOGIES”,与引证商标九“ARRAY”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即太阳跟踪系统的设计和规划,以及太阳跟踪软件系统的安装”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九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等其他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6类、第37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2类“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即太阳跟踪系统的设计和规划,以及太阳跟踪软件系统的安装”一项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 商标 ARRAY TECHNOLOGIES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