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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818974号“三人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4: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44号
申请人:浙江三禾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何旭智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25818974号“三人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0881163号“三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09390号“三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91783号“三禾锅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14186号“SAN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简介、品牌介绍、百度百科介绍、活动照片;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4、产品及包装照片、卖场及门店照片、产品经销协议、发货单、发票等;
5、新品发布会照片、展位确认书、付款通知书、发票及展会照片、宣传合同及发票等;
6、在先裁定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7年11月6日被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烹饪锅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四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以外的牙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烹饪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除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以外的牙刷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除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以外的牙刷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烹饪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三人禾”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标识“三禾”相比较,其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至三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三人禾”与申请人商号“三禾”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三人禾 商标 浙江三禾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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