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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25474号“优优财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6: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580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36425474号“优优财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890420号“优优好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两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密切关联,共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三、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四、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或误认。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证书、实体建设(门店照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财富管理综合运营商,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商号名称,也是重要的商标品牌,其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子公司优优财富公司的简介;
2、 微信公众号及文章;
3、商业文书;
4、优优财富私募菁英计划的介绍;
5、办公用品;
6、对优优财富的介绍文章;
7、优优财富的宣传材料。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6类“保险信息;基金投资;金融信息;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核定的保险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照相机(摄影)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且关联性不强,故争议商标并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据双方商标的注册情况,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第二,并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曾将“优优好房”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
第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对商品/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最后,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优优财富 商标 上海优优好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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