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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21034号“爱礼颂”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5:5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76号
申请人: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983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49412856号“爱立颂”商标、第50940515号“爱立颂alissant”商标、第52079911号“爱立颂alissant More than warm & sweet aliss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原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陈小娟均连续多年为“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商,陈小娟理应知晓原异议人品牌情况,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与其关联公司信息;2、原异议人所获荣誉;3、原异议人与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作品登记证书及归属协议;5、商标宣传使用情况;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协议;7、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爱礼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412856号“爱立颂”、第50940515号“爱立颂 ALISSANT”、第52079911号“爱立颂 ALISSANT MORE THAN WARM&SWEET AILSSAN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餐厅;咖啡馆;酒吧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均曾是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原被异议人应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异议人从事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21034号“爱礼颂”商标在“餐厅;咖啡馆;酒吧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陈小娟系申请人加盟商之一,被异议商标已被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申请人经营的“爱礼”品牌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爱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及相关条款规定。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上海爱礼食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2、商标宣传使用情况;3、申请人所获荣誉;4、“爱礼颂”系列商标注册情况;5、其他商标注册情况;6、其他相关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陈小娟于2021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餐厅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定被异议商标在“餐厅;咖啡馆;酒吧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2021年11月,被异议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爱礼颂”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爱立颂”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本案原异议人所述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因此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护的系未注册商标,鉴于原异议人商标已在先注册,故不再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原异议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并称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原异议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非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爱礼颂 商标 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