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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6162号“USCAMB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6: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037号
申请人:新妻胜彦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6162号“USCAM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不同于美国国名简称,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整体构成及呼叫上不同于美国国名简称。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复印件形式)提交了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在先注册商标信息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USCAMBER”, 其中“US”是美国国名“UNITED STATES”的简称,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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