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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43125号“家全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1: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830号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耿爱功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36143125号“家全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42867号“全友QUANYOU及图”商标、第14549150号“全友QuanU”商标、第18552167号“全友”商标、第32708079号“全友全屋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1993755号“全友QUAN YOU”商标、第4123659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经过使用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并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大量囤积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历史沿革资料;
3、申请人认定驰名商标批复、判决书、裁定书;
4、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5、申请人相关审计报告资料;
6、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初审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家全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全友”、引证商标三“全友”、引证商标四“全友全屋定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中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原则上亦应以该商号在类似相关商品上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号在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在中国在先的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区别,因而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