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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627858号“圣威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1: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53号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谷迎朝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29627858号“圣威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商标、第3057647号“龙”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19873302A号“龙牌”商标、第19873302号“龙牌”商标、第14005180号“极品龙”商标、第14005181号“顶级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三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大事记、所获荣誉;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关于认定“龙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4、申请人财务信息、广告合同及发票;
5、市场占有率及排名资料;
6、在先案例;
7、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本案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2020年4月有关商标异议决定核准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五申请在先但尚未初步审定,现七个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商标驰字[2008]第110号文件中被认定为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龙牌”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建材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圣威龙”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汉字“龙”、引证商标三至五中的显著识别汉字“龙牌”、引证商标六、七中的显著识别汉字 “极品龙”、 “顶级龙”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系具有关联性的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水泥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石膏板、水泥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均属于建材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领域、销售对象等方面趋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综合考虑市场实际情形、知名度等相关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审理,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圣威龙 商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