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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61696号“FORLOVENANC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2:16关于第45261696号“FORLOVENANC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712号
申请人:爱与南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李山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5261696号“FORLOVENANC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门店均处于广东省,因其他关系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性。原被申请人作为个人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超过了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权大师平台信息、网络销售平台信息、宣传使用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信原则,不具有恶意性,被申请人名下仅有3件商标,并未超过正常生产需要,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上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陈佳龙于2020年4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薰藤条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30年12月27日。2022年8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广州李山服装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涉及服装等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薰藤条等商品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他人商标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主要是其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资料,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薰藤条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FORLOVENANCY 商标 爱与南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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