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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03689号“萌舒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2: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81号
委托代理人:金典名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庞正茂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5703689号“萌舒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荫舒宁”商标由其独创,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45268号“蔭舒寧”商标、第11988419号“荫舒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推荐函、媒体报道、维权资料、荣誉证书、在先裁定书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3、商评字(2014)第060465号关于第9401636号“英舒寧”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具有一定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相关裁定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萌舒宁”与引证商标一“蔭舒寧”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膏剂、消毒剂、治疗用芦荟凝胶、医用营养食物、婴儿尿布、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毒剂、消毒胶囊、卫生巾、卫生栓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密切相关,且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中,“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其次,申请人在案证据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用药、膏剂、消毒剂、治疗用芦荟凝胶、医用营养食物、婴儿尿布、卫生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萌舒宁 商标 德阳市阴舒宁医用消毒药剂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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