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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4369号“爱德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6: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45号
申请人:山东爱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知创(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4369号“爱德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15128号“爱乐德”商标、第667357号“爱得乐”商标、第20940573号“爱德乐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月经内裤”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内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内裤;月经内裤”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在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一并未初审公告,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内裤;月经内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爱德乐 商标 山东爱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