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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84047号“PRIMO PR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6: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13号
申请人:璞琳梦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赵龙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对第60584047号“PRIMO P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378179号“I-PRIMO TOKYO”商标、第18363527号“I-PR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情况、门店租赁合同、销售发票;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黄金、首饰专用袋、贵金属制盒、珠宝首饰、宝石、耳环、首饰配件、翡翠、珠宝、手表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项链(首饰)、钟表机芯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金、首饰专用袋、贵金属制盒、珠宝首饰、宝石、耳环、首饰配件、翡翠、珠宝、手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项链(首饰)、钟表机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PRIMO”,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PRIMO PRO 商标 璞琳梦日本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