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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96596号“四时雅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7: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37号
申请人:刘克楠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6596号“四时雅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95366号“四时集”商标、第14065094号“四時萃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5类“婴儿含乳面粉”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婴儿含乳面粉”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婴儿含乳面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其余复审商品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灵芝孢子粉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松花粉膳食补充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