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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01397号“Cattin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2: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13号
申请人:ID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银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对第57001397号“Cattin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CATIMINI”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7130号“CATIMINI”商标、第14587981号“CATIMINI”商标、第35156449号“cati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裙子、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衣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裙子、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衣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Cattinini”与引证商标一至三“CATIMINI”、“catimini”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