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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65119号“合家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2: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82号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缘和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对第55065119号“合家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合家福”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4839号“合家福 HE JIA 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意图,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所获证书、引证商标信息、商标列表、媒体报道、门店照片、宣传材料、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一般不判定为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合家福 商标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