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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36944号“小奥丁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2: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45号
申请人: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茗希芝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51936944号“小奥丁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934199号“小奥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市场混乱等。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列表;
3、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
4、用于证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相关材料以及其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9月7日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一项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于2018年10月14日在第3类抛光用纸;上光剂;研磨材料;研磨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的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小奥丁斯”与引证商标“小奥汀”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上述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此外,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该条款明确其理由,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小奥丁斯 商标 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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