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8887715号“欧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2: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74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87715号“欧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52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遥控装置”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信号灯;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安全监控机器人;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遥控装置”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市场上使用过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与浙江欧居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产品图片、视频;
3、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欧居”品牌插座配件、无线门铃、德式遥控插座等商品上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遥控装置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浙江欧居电气有限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欧居”品牌插座配件、德式遥控插座商品上有销售行为;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插座配件、德式遥控插座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插座配件、德式遥控插座商品与“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遥控装置”商品系属同类商品,“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与电开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应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宋岳茹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