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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42188号“荆生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4: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077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忠
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对第49442188号“荆生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1083783号“今生缘JINSHENG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2、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三达到为公众所熟知程度的裁定;3、申请人“今世缘”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4、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证书;5、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图片及媒体报道;7、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8、申请人“今世缘”部分产品图片;9、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10、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11、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12、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13、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14、今世缘及其使用商品的维权证明资料;15、今世缘”系列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成功裁定;16、2013-2015年度用户满意调查评价报告;17、2013-2015年引证商标使用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米酒、烧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荆生缘”,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今世缘”、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今生缘”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充分的理由认定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荆生缘 商标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