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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714267号“Prophets先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9:36关于第11714267号“Prophets先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7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石敏球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14267号“Prophets先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12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理疗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热气医疗装置;医疗器械和仪器;放射医疗设备;医疗分析仪器;医疗器械箱;医疗用超声器械;理疗设备”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医疗垃圾专用容器;医用床;婴儿用安抚奶嘴”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得到确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广州竞争力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司介绍;
2、被申请人与广州竞争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广州竞争力贸易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生产加工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4、广州竞争力贸易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银行回单、销售发票;
5、产品图片。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企业信息、公司介绍(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2)仅为许可使用证据,难以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生产加工合同(证据3)仅为委托加工合同,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采购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4)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5)则为自制证据,不具备公信力,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宋岳茹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Prophets先知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