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7096045号“aim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01: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鼎伟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6045号“aim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97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水管龙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资料;
2.2019年03月19日“水龙头”商品报关单;
3.2019年10月17日“水龙头”商品报关单;
4.海运单据保险单及翻译件;
5.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4日部分送货单和《商标授权书》;
6.部分产品照片和送货单;
7.相关的交易聊天截图;
8.部分单据截图;
9.货柜装车照片。
经调阅,上述证据已包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依法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龙头;地漏;水供暖装置;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马桶座圈;坐便器;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上。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TW KITCHEN AND BATH SDN.BHD.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证据2、3、4中显示的收货人及证据8相关订单中显示的购买方为前述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向他人进行采购的情况,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将标识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向他人销售进入市场流通流域。证据5中申请人与鹤山市址山镇龙卫浴五金厂签订的《商标授权书》未显示授权商标注册号,显示商品种类为第6类,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证据5中的送货单、证据6产品照片和送货单、证据9货柜装车照片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照片无形成时间。证据7聊天记录截图为自制证据,不能有效证明相关交易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