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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2092号“BEILANG 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04:17关于第66712092号“BEILANG 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68号
申请人:河南贝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2092号“BEILANG 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499762号“BEILIANG”商标、第777330号“BEI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造成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BEILANG B及图 商标 河南贝朗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