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7232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04:50关于第637232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716号
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3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4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04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基本情况等证据复印件光盘。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尚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无界 商标 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