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400307号“无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04: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67号
申请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天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0307号“无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2819号“无界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25007号“无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52635号“无界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76126号“超级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96196号“车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862925号“无界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775068A号“车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2128359号“无界元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141193号“无界概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617217号“无界臻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444735号“无界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7318116号“无界宜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2568805号“无界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USE概念车贴“无界”字样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无界”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无界 商标 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