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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0224号“彦楚科技YANCHU Y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10:54关于第66970224号“彦楚科技YANCHU Y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91号
申请人:江西彦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0224号“彦楚科技YANCHU Y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04233号“Y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146148号“赟诚 Y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28606号“Y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717887号“YC TRAF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50389号“豫程Y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荣誉证书、产品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YC”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之图形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电子集成电路、带有集成电路的电路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微芯片、保险丝、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电子集成电路、带有集成电路的电路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彦楚科技YANCHU YC及图 商标 江西彦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