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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948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11:02关于第536948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7814号重审第0000004458号
申请人:雷诺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7814号《关于第536948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2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区别不明显,故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原告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属于类服务。因此,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制图、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引证商标为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设计和开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技术检验、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汽车设计、室内设计、建筑学服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技术检验、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汽车设计、室内设计、建筑学服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