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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91430号“美尔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12: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64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薛中芹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50391430号“美尔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申请人及其名下“蒙娜丽莎MONA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35251号“美尔奇 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76074号“美尔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94132号“美尔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563476号“美尔奇 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的注册加深了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品牌混淆的可能性。被申请人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将会对公序良俗的商标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消费者和申请人在经济、名誉上造成极大损失。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质证明;
3、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复印服务等服务项目上,该商标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2021年2月6日被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复印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复印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复印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以外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美尔芹”与引证商标一、四显著认读标识、引证商标二、三“美尔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除复印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以外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除复印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以外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复印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美尔芹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