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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93311号“奋钧建筑FENJUNJIANZH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24:25关于第65793311号“奋钧建筑FENJUNJIANZHU及图(指
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0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3311号“奋钧建筑FENJUNJIANZH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99577号“奋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3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