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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0737号“小方瓶经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24: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75号
申请人:康纳万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0737号“小方瓶经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小方瓶”品牌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来,本身固有显著性较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表现服务的任何特点,具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小方瓶经典”查询结果、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销售授权证明、“小方瓶”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小方瓶经典”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小方瓶经典 商标 康纳万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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