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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13259号“绿柜LUGU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26: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7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柱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3259号“绿柜LUGU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885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1月18日至2022年0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军人情况说明;2、申请人经营的个体户及公司执照(共计5家);3、商店招牌照片;4、商店实景照片;5、商店经营录像; 6、包装袋照片;7、地图标注位置截图;8、灭鼠服务合同;9、百度搜索、地图软件搜索截图;10、视频广告;11、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12、微信朋友圈宣传资料;13、销售合同及发票;14、销售商品包装箱。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二中五组水果店的营业执照及证据十三中销售合同、发票表明申请人已经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水果店服务上,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从事的水果批发零售服务、时间、申请人名义等要素。结合申请人的商店招牌、包装袋、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其实际从事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商业研究;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