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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0498号“集丰元货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26: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59号
申请人:广州集丰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0498号“集丰元货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6807号“幸福三村”商标、第52047487号“图形”商标、第53195497号“图形”商标、第66759246号“图形”商标、第12799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识别、整体构成及设计特征、视觉传达出的信息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二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在“职业介绍;人员招收;复印服务;计算机文档管理;开发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财务审计;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广告;开发票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集丰元货运及图 商标 广州集丰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