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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53903号“扬州市知识产权协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31:56关于第64953903号“扬州市知识产权协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04号
申请人:扬州市知识产权协会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53903号“扬州市知识产权协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234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教育;制作和服培训;摩托车驾驶指导;设计方面的培训;司机安全培训;组织划船比赛;组织体育运动竞赛;组织汽车赛事;组织自行车比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图书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服务为娱乐服务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扬州市知识产权协会及图 商标 扬州市知识产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