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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890063号“啊兰567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7:32: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7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啊哈娱乐(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90063号“啊兰567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45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懒星洗涤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授权人营业执照、经公证的淘宝店铺后台销售记录、产品及包装图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洗涤剂;去渍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1890063号第3类“啊兰 567”商标在“1.洗涤剂;2.干洗剂;3.洗衣粉;4.洗衣浸泡剂;5.漂白剂(洗衣);6.洗衣用织物软化剂;7.去污剂;8.除锈制剂;9.去漆剂;10.去色剂;11.去油剂;12.去渍剂;13.地毯清洗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皮革保护剂(上光);2.夹克油;3.皮革洗涤剂;4.工业用香料;5.化妆用漂白剂(脱色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189006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对相关市场、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洗涤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认为在2019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复审商标没有在“洗涤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商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二、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中已经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并经审查认定为有效使用证据。申请人再次提起复审申请属于恶意行为,浪费行政资源。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从未出现过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2022)浙仙证字第573号公证书;2、订单页面截图;3、淘宝网销售产品页面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我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其中公证书相同,另有以下主要证据: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仙居县啊兰洗涤用品经营部(以下称被许可人)营业执照;5、淘宝店铺地址链接、啊兰567洗涤官方品牌店产品、评价页面截图;6、销售合同;7、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8、产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洗涤剂;干洗剂;洗衣粉;洗衣浸泡剂;漂白剂(洗衣);洗衣用织物软化剂;去污剂;除锈制剂;去漆剂;去色剂;去油剂;去渍剂;地毯清洗剂;皮革保护剂(上光);夹克油;皮革洗涤剂;工业用香料;化妆用漂白剂(脱色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洗涤剂;干洗剂;洗衣粉;洗衣浸泡剂;漂白剂(洗衣);洗衣用织物软化剂;去污剂;除锈制剂;去漆剂;去色剂;去油剂;去渍剂;地毯清洗剂”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不违背权利人意志的使用。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淘宝店铺中销售了彩衣霉斑净产品,产品介绍图片中显示其产品上附有本案复审商标,产品销售订单创建时间在指定期间。综合上述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洗涤剂;去渍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在前述两项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与之属于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则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干洗剂;洗衣粉;洗衣浸泡剂;漂白剂(洗衣);洗衣用织物软化剂;去污剂;除锈制剂;去漆剂;去色剂;去油剂;地毯清洗剂”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6日